電視頻道業者對於其節目之公開播送之授權,可以區分為:

1.「家庭收視的公開播送」

2.「家庭以外場所收視的公開播送」

而因為這二者間收視的對象差異很大!

 

 

像家庭收視,因為收視為固定少數人,且較是短期間的私人收視。

而家庭以外場所收視,為不固定多數人,且較長時間的公眾收視。

所以後者的費用會較前者高很多,不能在同一管道以同一標準授權及收費。

 

 

一般家庭收視,是電視頻道業者  透過  頻道代理商,轉授權予  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

將節目傳送到各家庭收視戶,這是屬於對「家庭收視的公開播送」之授權,

並不包括「家庭以外場所收視的公開播送」之授權。

說明:

電視頻道業者,是指例 HBO、CNN、ESPN、三立電視台......等等頻道業者。

頻道代理商,是指例永鑫多媒體、博新多媒體、東森多媒體.....等頻道代理商。

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,是指淡水紅樹林、內湖麗冠有線.....等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。

 

 

而通常電視頻道業者會另外授權九太科技公司,轉授權「家庭以外場所」,

公開場合、飯店、三溫暖、俱樂部之類的場所收視節目,

科技公司再請具有布線能力之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前往布線。

說明:

九太科技為台灣地區公播版權授權的公司,代理電視及音樂頻道公播場所的合法授權業務。

 

 

而著作權議題,因家庭收視者是私人收視,所以就不涉及任何著作權議題。

但是家庭以外場所收視者其實自己沒有收視,而是將該頻道節目,

提供給公眾不固定人收視,這涉及節目中音樂著作、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之提供。

 

所以只要是電視頻道的公開播送,

「家庭以外場所」的這些提供行為也都稱為「再公開播送」,

屬於公開播送權人的權利範圍,所以場所經營者必須再取得「公開播送」之授權。

 

電視頻道業者,自己只能將頻道中屬於自己的部分進行授權,不屬於自己部分的他人著作,

並無授權之權利。這也就是飯店旅館、醫院等公開場所,所謂的「二次公播」之場所,

在對公眾提供電視頻道節目時,要付費給頻道業者或其代理之科技公司,

還要付費給節目內容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原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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